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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居住权”作出了规定,那么你听说过“居住权”吗?关于“居住权”的具体内容,你又知道多少呢?不知道不要紧,长法酱这就带你研究!
居住权是在住房商品化基础上新设的保障性用益物权,非基于行政指令产生,标的物以私有房屋为典型。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无偿(准用赠与合同规则)
● 有偿(准用双务合同规则)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期限届满
● 居住权人死亡(若多人,以最后死亡时间为准) ● 权利人严重违反义务,滥用权利 ● 合同解除或被撤销 ● 房屋灭失 居住权转让合同效力应区分情况: (一)如当事人约定自行转让,属于违反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二)如当事人约定通过所有权人新设居住权的方式进行转让,应为有效。 区分情况: (一)不能法定继承,居住权人自行立遗嘱进行居住权继承,应属无效; (二)所有权人与居住权人指定的继承人约定,以居住权人死亡为生效要件新设居住权,应属有效。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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