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我区出台了《重庆市长寿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长寿区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且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老旧住宅。
1.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
2.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
3.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建设用地范围内;
4.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5.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后,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设电梯产生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鼓励业主自筹资金解决。自筹资金不足的,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楼栋未分单元的,应当经本楼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复核原件);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增设电梯示意图(原件1份);
4.申请人对增设电梯事项及增设电梯示意图的书面同意意见(原件1份);
5.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的书面协议(原件1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增设电梯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