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租车经营企业:
为维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乘客的合法权益,解决出租汽车 部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渝 价〔2014〕12 号文精神,按照《重庆市长寿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就理顺我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白天运价
(一)时段:6:00 时(含 6:00 时)-22:00 时(二)2 公里起租价收费 5 元。
(三)2 公里后每公里租价 1.80 元,载客行驶按每 0.50 公里 计费 0.90 元。
(四)低速行驶和等候合并执行同一标准,计时满 5 分钟加 收白天公里租价的 50%即 0.9 元,之后,每满 2.5 分钟加收白天 公里租价的 50%即 0.9 元。
二、出租汽车夜间运价
(一)时段:22:00 时(含 22:00 时)-次日 6:00 时
(二)2 公里起租价收费 5.90 元。
(三)2公里后每公里租价2.25元,载客行驶每0.50 公里计 费一次,每次计 1.10 元。
(四)低速行驶和等候合并执行同一标准,计时满5分钟计收 夜间公里租价的50%即1.1元,之后,每满 2.5 分钟加收夜间公 里租价的 50%即 1.1 元。
三、合租费
出租车在租用期间,应征得第一用户的同意,方可搭乘第二 用户。其合乘里程部分,分别按租价的80%计算支付。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发改价〔2011〕46 号文同时废止。
重庆市长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委员会
201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