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14时29分许,长寿区国道351梓潼十字路口路段处发生一起两车相撞,致无辜群众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查,事发时黄某(女)正在路边等车,并不知道危险正在悄然靠近。与此同时,从洪湖往付何方向驶来的由文某驾驶的白色小型客车,进入十字路口时,占道逆向往左转弯,致付何方向驶来的谭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来不及刹车,径直撞了上去,因冲击力过大,使文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将路边等车的黄某撞倒,致其头部受伤。
当事人文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