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汪某驾驶渝G2H***的小型客车行至长寿湖中学路口处,因图一时便利,直接违规掉头,不慎与黄某驾驶的渝DKH***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受损、黄某及其搭乘人员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据二轮摩托车黄某称,事发当日下着小雨,想着遮阳伞能挡一下风雨,于是就擅自违规加装上了,谁知密集的小雨点会遮挡视线,从未影响了自己对摩托车的操控不当,在看清前方有车辆掉头时,刹车已然来不了,事故这就样发生了。
当事人汪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因此,当事人汪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黄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长寿交巡警提醒: 驾车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驾车出行,特别是在掉头时一定要仔细观察,注意让行,切勿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及他人生命安全。同时,也重点提醒骑行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员,要杜绝非法安装遮阳伞的行为,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