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的很大原因往往是一个“让”字,如若车辆都抢道先行,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则是必然,害人又害己。近日,在长寿区晏家育才西路检查室十字路口,就发生一起摩托车与轻型货车相撞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11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渝BRP0**普通摩托车行经检查室十字路口时,因未注意观察右侧来车情况,与郑某驾驶渝A15K**轻型货车发生了碰撞,在冲击力的作用下,摩托驾驶人陈某某瞬间被掀翻倒地,庆幸的是陈某某按规佩戴了安全头盔身体并无大碍。
经民警调取监控视频得知,两车在通过十字路口时,都未做到减速让行,才致使双方车辆避让不及并相撞。
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郑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陈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郑某负次要责任。
长寿交巡警提示: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一定要减速慢行,宁停一分不抢几秒,注意观察右方道路车辆通行情况,确认安全后再通过,避免造成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