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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两地四家法院联合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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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4 16:00: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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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向社会彰显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重庆市渝北区、长寿区、垫江县与四川省邻水县四地法院联合发布一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目录

一、被告人H猥亵儿童案

二、曹某某与封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三、吕某申请撤销樊某监护人资格案

四、王思某诉王某支付婚内抚养费纠纷先予执行案

五、胡某某、王某某诉某某餐厅死亡赔偿案

六、某互娱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诉邓某某合同纠纷案

七、杨某琼诉程某、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八、吴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九、被告人颜某、余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案例一

被告人H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外国公民H案发前系某幼儿园外籍教师,自2021年1月与被害人胡某(女,案发时6岁)及其母亲刘某、姐姐王某某共同生活,后与刘某在中国登记结婚。

2021年9月,H趁刘某外出,在家中采取抚摸腹部、大腿、隐私部位的方式对胡某实施猥亵。刘某通过手机监控发现后,立即赶回家中将胡某带走。H跟随刘某,在向刘某索要手机被拒绝后,强行将手机抢走、损毁并丢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H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H案发前系幼儿园外籍教师,本次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违背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应对其适用从业禁止。H猥亵同住继子女,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故对其附加驱逐出境。综上,该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H有期徒刑三年,驱逐出境,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五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及相关职业。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我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批准国,依法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曾系幼儿园外籍教师,因其犯罪行为不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故依法对其驱逐出境。虽然被告人被驱逐出境后不可能在我国境内继续从事教师职业,但为防止其在他国从事类似行业中继续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定年限的从业禁止,从而有效确保刑事判决的周延性与效力性。本案树立了我国司法机关依法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形象,对切实维护他国儿童权益、一体打击跨境性侵未成年犯罪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案例二

曹某某与封某某不当得利纠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曹某某与被告封某某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曹某(2007年出生)由曹某某抚养,封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

后因曹某被侵权,经协商侵权人同意赔偿10万元,收款人为曹某某。2022年6月,曹某某向封某某转账4.99万元,并备注:曹某赔偿金。因封某某长期不支付抚养费并拒绝返还前述赔偿金,故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封某某归还赔偿款。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封某某收到的案涉款项系曹某的赔偿款,应属于曹某本人所有,曹某现拒绝封某某为其保管该笔款项,因此根据曹某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其作出该决定应系其真实意愿,封某某应当返还原告曹某,其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封某某返还曹某4.99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我国《民法典》肯定了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独立地位,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均负有妥善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法定职责,但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原告接受因人身损害而得的赔偿款属于其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认定其真实意愿,裁判支持返还赔偿款的请求,明确了未成年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得因个人利益擅自占有、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吕某申请撤销樊某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夏小某是母亲夏某与父亲樊某的非婚生子,现年12岁,其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和外婆吕某生活,学习成绩优异。2020年初,夏小某到父亲樊某处生活约半年。期间,樊某无端憎恶夏小某,并对其恐吓、打骂,造成夏小某身心严重受创,多次离家外出流浪。后夏小某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童年情绪障碍,精神评残等级为四级。同年10月,经协商外婆吕某将夏小某接回,但樊某无故拒不履行支付每月抚养费1500元的义务,导致夏小某生活学习困难。现吕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樊某对夏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夏小某之母为精神二级残疾,外婆吕某年事高并患有多种疾病,其他近亲属因故不愿照顾。经征询夏小某意见,其明确表示不愿跟随近亲属一起生活。为使夏小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考虑到家庭实际,人民法院向村委会、民政局等了解监护意愿和能力后,引导吕某申请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小某虽为非婚生子,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樊某作为夏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本应承担起对夏小某的抚养责任,并以健康的品行引导年幼的夏小某健康成长,但自夏小某出生后,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长达十多年。甚至在抚养夏小某的半年期间里,对其进行恐吓、打骂,致其外出流浪无人监管和照看,处于危困状态,严重侵害了夏小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判决撤销樊某的监护人资格。考虑到夏小某的近亲属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明确拒绝担任监护人,夏小某也不愿意同其近亲属共同生活,而长寿区民政局作为履行保障责任的国家机构,具备监护职责条件,有监护夏小某的意愿,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遂判决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联合多个职能部门,共促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公职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在未成年人无法享受到家庭庇护、关爱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坚强的后盾给予兜底监护。本案中,人民法院组织民政、公安、检察、关工委、妇联、团委、村委会等单位,围绕夏小某监护人的确定及权益保护问题,召开联席会议,最终促成民政局担任“公职监护人”,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对推动“家庭+社会+国家”为一体的多元化监护格局建立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国家监护”不等于免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樊某的监护人资格虽被撤销,但仍应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案例四

王思某诉王某支付婚内抚养费纠先予执行案


【基本案情】

龚某与王某于2022年9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23年2月4日生育女儿王思某,在怀孕期间,龚某辞职在家待产。女儿王思某出生后,因家庭矛盾,王某与龚某分居。此时,龚某正处于哺乳期且无任何收入来源,而王某却以家庭矛盾和需偿还对外债务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医疗费。2023年4月20日,龚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王思某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在与龚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养王思某产生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思某以情况紧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已经实际产生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先予执行。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思某以支付抚养费为由申请先予执行,符合先予执行案件的适用范围。王思某系出生不足三个月的未成年人,父母支付的抚养费是保障其基本生活所必需。因王思某的母亲龚某于王思某出生之前已经失业且正在哺乳期的特定时间内,无收入来源,而其父亲王某拥有固定工作,月实际收入在5000元以上,符合有履行能力的法定条件。为满足申请人王思某生活的急需同时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公平,遂裁定被申请人王某立即向申请人王思某支付自出生至今的生活费1600元和医疗费1500元,共计3100元。准予先予执行裁定送达被申请人王某后,经过释法明理,王某当即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生存利益而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典型案例。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先予执行制度是立足于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保障紧急情况下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能够得到及时保护,如抚养费纠纷、赡养费纠纷等民事纠纷中处于生活困难的权利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本案中,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所需已迫在眉睫,人民法院果断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妇女、儿童明显处于弱势的案件中,充分保护了母亲、孩子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充满了人文关怀。



案例五

胡某某、王某某诉某某餐厅死亡赔偿案


【基本案情】

胡小某系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陈某系某中学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某日,胡小某、陈某某来到某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小某提议要喝酒庆祝,三人喝了一些啤酒。饭后,胡小某提议去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的过程中,胡小某不慎后仰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王某某将某某餐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胡小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部分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本案中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酒精对于人的精神具有麻痹作用,饮酒后会导致实施危险行为的危险系数增加,某某餐厅的售酒行为,与胡小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某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烟酒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案中的餐厅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引发了未成年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依法认定该餐厅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引导烟酒商家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提高法律意识,让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伤害,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安全健康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某互娱科技(重庆)有限公司诉邓某某合同纠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日,某互娱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娱公司)与邓某某签订《短视频达人/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三年,合作期内,邓某某每个自然月在互娱科技公司指定的互联网直播演绎平台直播有效时长不少于130小时,有效天数不少于25天,每个自然月短视频更新条数不低于20条,则互娱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自然月内,每月向邓某某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若邓某某未遵守前述约定,则互娱公司有权要求邓某某退还合约所剩期限签约费并赔偿违约金50000元整。同时,双方还在协议末尾备注:“若乙方已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无需监护人签字按手印,否则乙方监护人须与乙方一并签字按手印”。协议签订后,邓某某履行不足一月便未再按协议约定继续进行直播,互娱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签订该协议时,邓某某尚未年满十八周岁,且其在与互娱公司运营人员微信沟通中多次发送“无收入”、“需要房租费150元”、“需要10元吃饭”、“饭都吃不起了”等信息。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被拒绝追认的,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邓某某与互娱公司签订《短视频达人/主播独家合作经纪协议书》时尚未年满18周岁且并无劳动收入以负担其日常生活所需,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该协议并非使邓某某纯获利益,亦不是与邓某某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其代理人同意追认方才有效,因协议并未得到事后追认,故认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驳回原告互娱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短视频和直播平台凭借低门槛、广参与等特性吸引了大批未成年人投身其中。但互联网直播领域属于新业态,本身规则尚不完善,且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缺乏相应从业经历,导致其在相关合作中常处于弱势地位,利益极易受损。本案中,互娱公司与未成年人邓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并设置高门槛解约条件以此捆绑,迫使邓某某在该规则尚不完善的领域内竭力为其创造利益,其行为应当受到谴责与严格约束。垫江法院切实践行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规定,在合作协议未得到未成年人监护人追认时,依法认定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并驳回互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合规运行,同时对于规范类案处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创作者在互联网直播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更好参与其中创造自身价值具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案例七

杨某琼诉程某、陆某民间借贷纠


【基本案情】

程某、陆某系夫妻关系,程某玺系双方之子(未成年)。2021年1月22日,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某琼借款200000元,并由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率1.2%,于2021年4月21日前还清本金及利息;逾期30天以内,支付借款本金的5%作为违约金,逾期30天及以上期间,另行支付按借款本金的3‰/天计算的违约金;出借人为了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由借款人承担。同日,杨某琼向程某转账两次共计200000元,程某向杨某琼出具《收条》一张。同日,杨某琼与程某、程某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程某、程某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巴南区的一套房屋(程某占1%,程某玺占99%)抵押给杨某琼。程某、程某玺在该《抵押合同》尾部签名,程某、陆某还在该抵押合同尾部监护人处签名。同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杨某琼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程某、程某玺将房屋抵押给杨某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200000元,担保的范围详见合同(注:抵押合同无担保范围的约定)。借款到期后,程某未偿还借款,遂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对登记在被告程某名下坐落于重庆市巴南区的案涉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折价款项,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律师费13000元、误工费600元、交通费400元。后经鉴定《借条》《收据》中“借款人”处的“陆某”署名及指纹捺印均非陆某本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举示的《借条》《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杨某琼与程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程某应偿还其借款;杨某琼主张的诉讼代理费,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对杨某琼主张程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诉讼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案涉抵押的效力问题,杨某琼、程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明知案涉房屋99%份额属未成年人程某玺所有,程某将属于程某玺的房屋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可能损害程某玺利益,程某其代理程某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超越代理权限,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程某玺因签订案涉抵押合同而获得利益或程某代理程某玺将房屋抵押是为了维护程某玺利益,反而可能损害程某玺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认定案涉《抵押合同》对程某玺无效。再者,杨某琼在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知抵押财产不属于程某所有,不具有善意,不符合抵押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据此,杨某琼不能取得案涉房屋99%份额的抵押权。

【典型意义】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虽享有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但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父母不应借此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监护人将属于被监护人的房屋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可能损害程某玺利益,其代理程某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超越代理权限,对被监护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能据此获得抵押权。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不享有被监护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对于警示未成年人父母应当依法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如为了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不得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有着积极的意义。



案例八

吴某某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被告人熊某某明知被害人吴某某系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仍采用卡脖、捂嘴等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其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熊某某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但因熊某某处服刑期间无履行能力,调解协议生效后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以上情况,邻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的困难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救助申请人吴某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体现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功能作用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因被告人处服刑期间无履行能力,导致被害人无法及时获取赔偿造成生活困难,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主动发现司法救助线索,了解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发放救助金,及时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的实际困难,最大限度发挥救助资金的使用效能,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



案例九

被告人颜某、余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日,被害人吴某(13周岁)、王某(12周岁)因不愿意继续为被告人颜某等人散发涉黄卡片逃回家中。8月3日凌晨,被告人颜某、余某等四人找到吴某、王某后,将二被害人带至居民楼墙角、楼梯及宾馆房间内实行控制,过程中对二被害人采用扇耳光、脚踢的方式实施殴打,并使用刀具进行恐吓、威胁。后二被害人被民警解救,经查,拘禁时间超过12小时。

【裁判结果】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余某等四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结合四人在共犯中的作用、地位及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四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非法拘禁犯罪案件。被告人颜某等人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指使未成年人散发涉黄卡片,非法拘禁未成年人并进行威胁、殴打,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四被告人虽认罪认罚、并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但法院不适用缓刑,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彰显了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有力威慑了企图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分子。



来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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