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夏小某是母亲夏某与父亲樊某的非婚生子,现年12岁,其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和外婆吕某生活,学习成绩优异。2020年初,夏小某到父亲樊某处生活约半年。期间,樊某无端憎恶夏小某,并对其恐吓、打骂,造成夏小某身心严重受创,多次离家外出流浪。后夏小某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童年情绪障碍,精神评残等级为四级。同年10月,经协商外婆吕某将夏小某接回,但樊某无故拒不履行支付每月抚养费1500元的义务,导致夏小某生活学习困难。现吕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樊某对夏小某的监护人资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夏小某之母为精神二级残疾,外婆吕某年事高并患有多种疾病,其他近亲属因故不愿照顾。经征询夏小某意见,其明确表示不愿跟随近亲属一起生活。为使夏小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考虑到家庭实际,人民法院向村委会、民政局等了解监护意愿和能力后,引导吕某申请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夏小某虽为非婚生子,但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樊某作为夏小某的法定监护人,本应承担起对夏小某的抚养责任,并以健康的品行引导年幼的夏小某健康成长,但自夏小某出生后,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长达十多年。甚至在抚养夏小某的半年期间里,对其进行恐吓、打骂,致其外出流浪无人监管和照看,处于危困状态,严重侵害了夏小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判决撤销樊某的监护人资格。考虑到夏小某的近亲属客观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明确拒绝担任监护人,夏小某也不愿意同其近亲属共同生活,而长寿区民政局作为履行保障责任的国家机构,具备监护职责条件,有监护夏小某的意愿,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遂判决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联合多个职能部门,共促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公职监护人”的典型案例。《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在未成年人无法享受到家庭庇护、关爱时,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作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坚强的后盾给予兜底监护。本案中,人民法院组织民政、公安、检察、关工委、妇联、团委、村委会等单位,围绕夏小某监护人的确定及权益保护问题,召开联席会议,最终促成民政局担任“公职监护人”,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对推动“家庭+社会+国家”为一体的多元化监护格局建立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国家监护”不等于免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樊某的监护人资格虽被撤销,但仍应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