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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寿发生一起电动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最终,交警蜀黍认定电动车负主责,行人负次责。也许大家都很疑惑,行人被撞了却还要负责,这是什么情况呐?
事发当日17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新市卫生院路口时,因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横穿马路的行人殷某发生了刮撞,造成行人殷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
最后,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殷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长寿交巡警提醒:低速电动车驾驶人上路行经斑马线、居民区或遮挡视线路段时,要集中注意力,并控制好车速,确保在遭遇突发情况时,能及时采取措施。同时也警醒广大行人通过路口,在有斑马线路段一定要走斑马线,横过道路前也要观察左右是否来车,在确认安全后再通过,切不可随心所欲横穿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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